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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措施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此前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的基础上,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再强化。

《措施》提出,全市每个街(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3000-4900平方米,统筹街(镇)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康复保健、助餐配餐等综合养老服务。每个社区(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400-900平方米,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喘息服务)等照护服务。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处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措施》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应制定区级专项布局规划,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在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按程序纳入专项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提供规划条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在居住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占用地块内原规划的容积率指标,不计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新供应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内规定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评估土地价款时不计算出让金。

居住用地独立设置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建设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其中,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列为居住区规划建设时序的首批建设项目,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涉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民政部门、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合验收,核实养老服务设施接收条件。

街(镇)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并且由街(镇)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签,在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确保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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