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有关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我国青少年尤其是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一些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茂名市社会福利院院长李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青少年关爱工作需要有抓手,建议在村(社区)设立青少年关爱保护服务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秉承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惩治或处置的原则,及时发现解决青少年成长路上遇到的问题。
青少年易受侵犯有三方面原因
长期工作在民政福利机构一线的李兰,一直密切关注青少年权益保护。她认为,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文件的出台实施,我国已逐步构建起青少年关爱工作“保护网”,但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一是青少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李兰认为,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缺乏权益意识,尤其是一些低龄青少年,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村(社区)也缺乏救助与处置渠道。
二是家庭成员间实施的权益侵害事件具有隐蔽性。李兰举例说,像某地发生的一起男孩被父亲虐待事件,起初并没有被及时发现,在男孩被送往医院救治时,才引起关注。在政府部门与社会爱心力量的介入下,男孩才得以安全康复。“对于青少年来说,除了学校,主要的生活场所就在家庭和村(社区)。由于家庭生活的隐蔽性,家庭成员间的权益侵害事件很难及时发现并进行干预。”
三是村(社区)关爱保护青少年的工作力量依然薄弱。李兰认为,村(社区)的工作量大而繁杂,关爱保护青少年的力量比较薄弱,也缺少专业力量。尤其是一些父母在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外出务工,其监护人没有切实履行职责的青少年,在生活、学习及思想形成等方面更缺乏引导与帮扶。“调查发现,目前村(社区)能做到情况摸查,但缺乏后续的跟进或支持。”李兰说。
应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专章。其中,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提出要求。同时,对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职责进行了规范,也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李兰指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多次提及社会工作,赋予了社会工作者参与青少年关爱保护工作的职能。由此,她建议各地要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参与到村(社区)青少年关爱保护工作中,以“社工+村(居)委干部+志愿者”的模式打造新型青少年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李兰建议,应把青少年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任务中。李兰认为,在民政部的推动下,我国已有多省开始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会工作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这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发展路径。“但在一些省份,还未将青少年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站点职责范围内,建议在社工站内加入青少年关爱保护项目,在村(社区)建立站点,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关爱服务。”
李兰还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关爱保护服务,重点是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残障青少年、智障青少年、单亲家庭的青少年、家庭困难的青少年、患重病的青少年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作。(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3.9 记者 张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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