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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

  关注受害者后续 建议明确救济责任

今年两会,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带来了《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等。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实现买卖同罪,提高震慑,同时,对妇女拐卖情况进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续综合救助机制。她认为,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胜男说,但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蒋胜男说。

其带来的《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打拐办负责组织打拐活动,建立纵向联动机制,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

具体建议包括,完善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破除封建陋习,增强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蒋胜男还建议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让查处的拐卖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议规定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应该明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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