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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字当头 奋楫笃行 深入推动广东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2022年全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暨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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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2022年全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暨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近年广东社会组织工作,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任务。省民政厅厅长卓志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庄侃作工作报告。省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周惠明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广东社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精神,在民政部的悉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省委“1+1+9”工作部署,聚焦主业主责,在体制机制、党建工作、培育发展、监督管理、打非治违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社会组织工作和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会议强调,2022 年是承上启下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专精细实”的标准,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推动构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会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创新党建工作模式,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要突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坚定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二是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发展形势和社会需求。要切实将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摆在首位,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坚持按需发展。要推动资源共享,促进省内社会组织结对帮扶、特色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服务民生和民政“五大工作体系”建设。要推动科技赋能,着力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传统管理模式向智慧管理模式转变,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和解决问题的战斗力。三是坚持守正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健全广东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度体系,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合作发展机制。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用足用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突出新领域、新业态、新科技等发展重点,创新社会组织发展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特色化培育发展模式。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总结推广优秀品牌社会组织经验,发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讲好社会组织故事,弘扬社会组织正能量。四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重大风险。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把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关,抓好关键少数。要打牢社会组织政治根基,及时把党的声音传达到每个社会组织。要在重要领域、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推进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努力开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一是强化思想武装,突出政治建设。要充分认识登记管理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社会组织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把政治建设和业务工作融为一体、高度统一。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把强化法治思维作为提升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通过依法行政树立民政良好窗口形象。三是强化协调联动,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运用联合督查、联合执法、联合行动等机制,调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各部门“齐谋划、共部署、同开展”,推动综合监管落地见效。四是强化调查研究,加强创新探索。一方面,要确保谋划工作、出台政策、落实措施符合实际、符合发展的需要、符合群众的意愿;另一方面,要拓展新视野、研究新思路、探索新路径,在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方面充分吸纳社会智慧。五是强化底线思维,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要建立社会组织风险台账,实施分类别、分等级、分重点的监管。要“抓苗头、压势头、重治理”,切实筑牢风险防线,把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和国家安全与长治久安联系起来、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联系起来、和民政干部依法履职联系起来。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导及局各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社会组织工作的负责同志,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局、科、中心)相关同志在分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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