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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法院审结一醉驾案 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我的法治意识不强,明知酒后驾车会触犯法律,却仍抱着侥幸心理醉驾,结果造成自己摔倒受伤,摩托车受损,还要受到法律惩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驾案,以被告人谢某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21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谢某雄独自一人在家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金岁坊出发,先后经过朝京门、杉津桥,后沿金湖西路由东往西行驶。23时44分许,行驶至金湖西路某单位门前路段时,摩托车与路沿石发生刮蹭至单方面摔倒,事故造成谢某雄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结果。途径路人报警,民警在勘查的过程中发现谢某雄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到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谢某雄事发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43.21mg/100ml。2021年4月9日,被告人谢某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谢某雄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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